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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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三、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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