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人浏览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人,原告就被告:
一、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经常居住地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何金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金建律师咨询。
何金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801人好评:0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