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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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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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人,原告就被告:

一、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经常居住地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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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建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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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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