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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以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进行抗辩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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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进行抗辩


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的抗辩事由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该事由欲获得支持和认定,除了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应当先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之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使用应当合理、规范。如果其在注册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才开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简化或突出使用其字号,其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明显的攀附故意,从而其抗辩事由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使用方式应当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果将该名称进行简化或突出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法院即使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认定企业名称及字号不构成侵权,也仍会要求被诉侵权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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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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