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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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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不等于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简言之,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也就不符合累犯“刑罚执行完毕”的成立要件。


(2)《刑法》第72条将缓刑的适用对象限定在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从执行方式看,无论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情形外,必须在监禁机构内执行,所以对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而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其执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将缓刑考验期满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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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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