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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毒品再犯的依据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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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和第35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对未成年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情况下,如果再犯毒品犯罪的,是否构成再犯,刑法并无明确规定。


(2)累犯制度的设立是犯罪人无视曾经受到刑罚处罚而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由此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而应当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在立法原意上与累犯无异。既然在认定累犯时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例外保护,那么对于毒品再犯的认定也应当适用。


(3)《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防止未成年罪犯被标签化,使得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既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已被封存,就不应当作为再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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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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