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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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10个裁判规则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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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式循环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规则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出于借贷目的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在实际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买卖无效的审查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视为拍卖行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格成交的。


3、.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应对某事项作出约定却未约定,为合同漏洞。对因合同漏洞产生的纠纷,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决定,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填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交易习惯填补;其次,有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填补,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解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4、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只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

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5、电子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的认定

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冲突之时,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


6、标的物质量异议合理期间的认定

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双方未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间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安装和使用情况、标的物瑕疵的程度、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检验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以及法定两年期间对合理检验期间的限制。


7、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规则

买受人主张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过短的,应当综合当事人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情况、检验方法及时间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有证据证明买受人能够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完成全面检验而怠于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

国家标准不可能覆盖所有商品,因而某些商品应达到何种质量标准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的,另外亦可留存样板解决质量标准问题,即留存样板后,此后所供货物应当至少达到样板的标准。无标识、无合格证等仅表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但不表明该产品质量一定不合格,当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双方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以及产品质量鉴定仍然是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9、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不必然推导出符合约定的货物标准

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办理报关手续,仅证明出口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不必然推导出该货物符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标准。


10、质量异议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超过合理期间,买受人即丧失了主张标的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超过检验期间与合理期间,将产生法律拟制标的物在交付时无瑕疵的后果,不论标的物是否确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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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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