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建律师

何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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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订金具有的法律特性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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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不具备担保债之履行的功能!


造成定金与订金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天差地别的原因,是二者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虽从属于主债务而存在,但是不等同于主债务本身,是相对独立的从债务,因此具有担保主债务履行的独特功能。

而相对的,订金本身便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自然不能担保自身的履行与否,故而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会被视为预付款,而且数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标的的5‰。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订金可以作为货款进行抵扣;而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则需要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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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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