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法院支持吗?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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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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