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引发的是是与非非,你对公司法的了解有多深?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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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依《公司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后,应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其中,会议记录是对股东会所议事项的决定的一种记录,可理解为一种文书和载体,是一种形式;而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对所议事项通过的一项决定,是一种实质性内容。会议记录是对股东讨论过程记录,可能包括不同观点;股东会决议则是对股东会讨论议题最后结果的记录。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要点可以概括为这样: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应以会议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以及决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判断依据,股东成员签名是否完备并不必然影响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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