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合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保证合同且无效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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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担保类型的识别】“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如其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该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是债务加入,如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即便不认定为保证,亦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根据《九民纪要》规定,第三人如果是公司,仍然需要公司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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