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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难认定咋办? 法院: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来源:唐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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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申某忠与被告申某华、申某兰、于某良、于某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某忠与申某华、申某兰、及于某良、于某肖的母亲申某青系兄妹关系,其母金某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申某忠主张,其母金某生前曾当着兄妹四人的面,明确说明,该房产给申某忠,其余兄妹三人均同意,金某去世后,申某青去世,申某青去世前曾交代其子于某良及于某肖帮助过户,申某忠提出要其他兄妹及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申某华、申某兰均表示同意,于某良及于某肖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故申某忠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遵循法定继承。有遗嘱,但是遗嘱是无效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部分无效的,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金某生前对于涉案房屋并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尽管申某忠主张金某生前曾告知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于某肖及于某良不予认可,且申某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金某死亡后,该涉案房屋的继承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金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申某忠与申某华、申某兰、申某青继承。申某青在涉案房屋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该遗产,并于分割前死亡,故申某青对于该涉案房产的继承权利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于某良、于某肖继承。审理中,被告申某兰明确将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赠与原告申某忠,故将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原告申某忠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1/2(1/4+1/4),被告申某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1/4,被告于某良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1/8,被告于某肖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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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娟
  • 执业律所: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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