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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和谁签才有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0

导读:

拆迁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授权机构签才有效。拆迁协议签订够无效的情形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双方不是适格主体等。

  一、拆迁协议和谁签才有效

  拆迁协议应该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订。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协议则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拆迁协议签订包含了哪些条款

  具体包括以下: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协议签订如何判定无效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6.主体不合法。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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