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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来源:高一奡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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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是非常重视的,因此一旦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选择上报的,而且还不能有不报、谎报的情况,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谎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谎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罚依据犯罪情节而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如何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谎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话,相关负责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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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一奡团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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