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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之分

来源:肖万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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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家X委托,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X诉王家X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王家X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本案中,王家X与严X伟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家X与刘X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家X在朱X友工地于2007年5月9日受伤住院,5月13日(农历三月廿七,星期六)出院刚回来,严X伟找到王家X家说他这几天没事,要来朱X友工地上拆模,王家和就答应了(当时苏X平在场),让他第二天来两个人拆模。后严X伟联系刘X去拆模,自己到严X工地上支模板去了(见余X光、张X桥对严X的调查笔录,原审卷第31页)。本案中,严X伟在王家X处承揽了拆除朱X友工地上的模板的活,其要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将该工地上的模板,计酬方式是每天50元/人,工作要求是由两个人完成。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就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给付报酬的方式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揽合同的成立,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俗话“没有金钢钻,莫打破碗旗”的最好注释,打着破碗旗是向人发出相应的要约邀请,当双方就磁器的修补和报酬达成一致,则承揽合同即告成立,没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是揽不了“磁器活”的。本案中,严X伟是木匠,王家X熟悉并知道其会支模、拆模,将拆模的工作交由其承揽,在承揽人的选任上没有过错。刘X与王家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刘x与严X伟之间是转承揽关系或次承揽关系。
    严X伟将其承揽的活交由刘X完成,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刘X一人拆模,违反了王家X要求两人拆模的指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王家X不承担责任。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是对承揽合同类型的概括性规定,并不涵盖全部承揽合同的形式,也不能排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承揽的可能,如本案。并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第十六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家X与严X伟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王家X与刘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综上,申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07)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不承担责任的申诉请求应予支持。
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       肖万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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