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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主张子女探望权的诉讼路径
作者:王章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量:0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主张子女探望权的诉讼路径
近段时间,本人代理了两个不同的离婚案件,其中均涉及到夫妻一方主张子女探望权,但两个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中一个案件法院支持一方的探望权请求,另一个案件法院对一方的探望权请求未予支持。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并非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存在争议,而是主张探望权的一方是否在法律规定下采取了正确的诉讼思路。现本人对此问题作简要说明。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分析:
如何理解上述两条规定?本人认为:
①探望权系法定权利,离婚即自动享有,并不必然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确立。
②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处理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无需主动就探望权问题作出裁判。
③探望权可在离婚纠纷中合并处理,也可在离婚后以探望权纠纷单独处理。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为什么两个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处理存在不同结果。理由很简单:一、主张探望权的一方是否主动向法院提出了这项诉讼请求?二、请求的依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下准确行使?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提出请求,还要创设请求成立的适用要件。
为什么这么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法条可以发现,探望权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所以,大可无需去搜集行使探望权遭到阻碍、侵害的相关证据,最简单的一个路径就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探望权的一方只要在法庭中明确抛出要求探望权,并将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次数、方式进行明确,再通过发问对方的方式让对方明确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则要求法庭予以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以“双方协议不成,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为由,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判,即可轻松解决。相反,作为非主张探望权的一方也可以相反的思路来应对这个问题。
实践引申方面:
在具体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如何?以下两条规定可以充分诠释,不再具体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总结:
离婚不单涉及财产,还涉及家庭,不单涉及双方,还涉及子女。作为婚姻家事律师,需要做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也充分保障子女的权益,将迫不得已的离婚尽可能地减少对家庭和小孩的伤害。探望权看似很小、很不起眼的一项权利,但很容易在离婚诉讼中被忽略,或因为不当行使很容易不被法院支持,而此种情况下不但造成离婚双方新的矛盾,也会引发新的诉讼,给原本趋于平静的新生活掀起新的波浪,同时也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哪怕再小的权利,我们也要充分、全方位的去争取,以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作者:王章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