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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约财产的返还范围,是否可以责令返还?

来源:杜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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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适龄青年在婚约财产上的纠纷愈来愈多,所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复杂。婚约财产纠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男女双方在相识相恋期间,一方因特定的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订立了婚约,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另外还有购置物件。购置房屋对于年轻人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能等同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额礼物的行为。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而进行购买房屋,大多数情况下是双方带有结婚目的,也就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的婚房。如一方主张就以双方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系恋爱关系期间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赠与可分为:

①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②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③目的性赠与。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就赠与性质而言,目的性赠与更加符合婚约财产纠纷性质,是指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主要是为追求某种目的或结果的赠与,赠与人若不能达到此目的,那么赠与人不能请求受赠人协助其达成结果,而只能请求返还其财产。就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赠与性质应当认定为目的赠与。

在实务中人民法院不能一刀切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站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范围应当根据财物的价值大小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较小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对于价值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返还。否则就会导致一方获利而另一方蒙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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