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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财产分割规则,警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误区!

作者:胡梦蝶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0

  近几年离婚率持续攀升,这其中的男女对婚姻法律存在或多或少原则性的误区,而这些误区很可能对自己有着很大的伤害。那么协议离婚中,离婚财产分割的4大误区你了解吗?

  一、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如果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就只对夫妻二人有效。

  因此,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前提应该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

  就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签了离婚协议。一旦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也就晚了,而且此种情况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离婚协议中如果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离婚财产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四、夫妻财产协议签订后可随意推翻,因为一些当事人对签订后的夫妻财产协议抱有一定幻想,以为事后能以被胁迫或被欺骗为由推翻当时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的情况是,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一经签订立刻生效,特别是经过公证的财产协议,在离婚时几乎是无法推翻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协议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法律后果。

  最后,离婚律师建议,起草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时,即既不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最好不要以出轨为前提条件,避免协议内容无效。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保证其法律效力。

  如有其他关于婚姻家事的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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