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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要赔偿吗?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非原创(本文来自于网络)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量:0

裁判要旨

对于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应审查双方有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作出明确安排,以及相关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对于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能力、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管理、指示疏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案号:(2016)苏02民终4752号

案情简介

阮某在某酒店从事人事主管工作,月薪3500元。陈某在某酒店从事成本会计工作,月薪3200元。周某在某酒店从事成本会计工作,月薪2219元。

某日,三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公司损失37万元。

酒店诉请,阮某、陈某、周某连带赔偿被骗的款项37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阮某、陈某、周某三人是否应当对酒店被骗37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三人的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

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因为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所享有,风险也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且,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实施的,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任何风险都要求由劳动者来承担,无疑等同于用人单位转移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显失公允。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阮某、陈某、周某三人对发生在酒店内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一方面作为酒店的员工,除了向单位提供劳务之外,尚有忠实勤勉义务。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报道信息在媒体上也屡见不鲜。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尚应具备正常的辨别和防范意识,更何况诈骗分子所冒充的邱和星所处办公室与该三人的办公室相隔很近,但凡有一点甄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都可以当面与邱和星进行求证,骗局也不会得逞。

另一方面作为专业的人事和财务人员,有基于其工作岗位而高于其他普通员工的专业素养。

阮某作为一名人事主管,虽然其辩解对汇款一事不知情,但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自行登记的内容就将本单位的员工信息透露给他人,是导致本案所涉诈骗案件发生的不可或缺因素。正是基于阮某传递的虚假信息,陈某才接触到诈骗分子,进而放松警惕,落入诈骗分子设定的骗局。陈某和周某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是基本的常识。虽然酒店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但是37万元的巨款汇出,未经任何一个负责人的审批,确有违职业常理。

因此,法院认定阮某、陈某、周某三人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中负有重大过失,导致酒店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一概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这是既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兼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虽然酒店被诈骗37万元,但该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办过程中,37万元尚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而且,即便该37万元最终无法追讨,也不应由阮某、陈某、周某来承担该全部损失。但是酒店现已失去对这37万元的支配和利用是既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赔偿的损失依据。

阮某、陈某、周某三人虽负有重大过失,但酒店在用工过程中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甚至连基本的有关请款、付款的财务制度都未能提供书面的制度依据,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的发生中也负有不可推脱的重要责任。

劳动者履职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发展能力是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各方面的能力。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自身规章制度的建设,管控好各方面的风险。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做好了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教育,才能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发挥出事半功倍的效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用人单位内部确定了权责明晰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抵御住各种风险,获得稳步提升的效益。

判决:阮某、陈某、周某各赔偿酒店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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