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一方,在更名之前,另一方能反悔吗?
来源:潘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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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予一方的约定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不能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
因此,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房产的约定,认定为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律师建议:虽然另一方不能擅自撤销赠与,但为防止节外生枝,还是建议第一时间办理更名手续,以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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