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嵩律师

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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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一方,在更名之前,另一方能反悔吗?

来源:潘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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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予一方的约定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不能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

    因此,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房产的约定,认定为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律师建议:虽然另一方不能擅自撤销赠与,但为防止节外生枝,还是建议第一时间办理更名手续,以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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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嵩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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