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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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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套现发生的借款如何主张返还?


东方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借款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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