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自己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过低怎么办?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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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的交工标准、交房日期、办理产权证的时间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未按时、按标准完成的违约责任也均有确定,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标准各个房地产商确各有不同,如果发现违约责任约定的过低怎么办呢?
甘某于2020年7月18日向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认购定金认购了商品房一套,后甘某前往售楼部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甘某首次阅读合同后发现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设施未达标的,出卖人仅承担万分之1的违约金,权证书办理超期违约金仅为万分之0.5。甘某要求协商修改遭公司明确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定金。
原告向被告提出修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但是被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双方未能最终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系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宜,故支持原告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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