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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瞒报不报将追责!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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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湖发现一例省外返平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经查,该人系王某(女,25岁),于10月19日自省外返平后,未按规定履行核酸检测、社区报备等相关防疫要求,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公安局已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渐严峻,疫情防控要求也进入常态化。因为管控原因,各地陆续出现不服从安排和管理,不履行防疫规定的人员。这给努力抗战在防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更是严重威胁到普通群众的生命健康。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是对此类危害行为的有力惩治而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当前环境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配合做好政府要求的各项防疫工作,共同维护防疫坚实屏障。对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应当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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