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作为呈堂证供 ——表情符号也是证据
网聊记录作为呈堂证供——表情符号也是证据发个OK表情符号就代表同意?
这个还真不一定。一些在日常交流中人们约定俗成的表情含义,到了庭审中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截然不同的意义,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在微信聊天的页面上,作为贷款人的张先生给借款人闫先生发去账单,闫先生回复一个OK的表情符号。在张先生看来,这就代表着闫先生认可了自己计算的数目。然而,等到双方对簿公堂时,闫先生却称OK这个表情符号并不能代表认可的态度。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记录语境,支持了闫先生的主张。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判时结合了张先生提交的微信记录语境,最终认为其发送的信息没有得到闫先生的明确认可和同意,因此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闫先生尚欠张先生相应金额的依据。在日常生活中,和家人或者朋友发送OK表情符号,通常会理解为表示同意或认同,但有时表情符号法院所认定的并不是我们日常理解明面上的意思。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信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也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这也就意味着聊天记录里人们理解为同意、否决或者赞赏等意思的表情符号也成为证据之一。
融创观点:
作为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作为表情包到底应该做何种解释则涉及到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严格来说其具有争议性的内容不是作为证据的部分,只有对其作出具体的语义认定的时候其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所以对其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聊天语境,以及该表情包特有的意思来作出解释,然后作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使用,方才符合证据的特性。
备注说明:本案例改编自人民法院报,转载说明只用于学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