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知,1、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2、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3、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4、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5、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王某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与张某于2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年**月**日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二人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一,生育孩子后,张**对待王**态度冷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某常用语言刺激王某,王**便回娘家至今已10年之久。在此期间,王某住院治疗等,张某不管不问。现王某请求依法判令王某、张某离婚;婚生男孩张某一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冬天认识,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张某系初婚。二人于2010年11月28日生育男孩张某一,现跟随张某生活。王某曾于2009年7月份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回娘家居住。张某于2014年2月份、2016年7月份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王某未同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庭审中,王某提出孩子可由张某抚养,张某给付王某经济帮助10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张某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且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自愿负担诉讼费费用。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一,由被告张某抚养,张某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三、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