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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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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的,满足事实婚姻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满足事实婚姻的,双方只能是同居关系,一方死亡时,双方的子女对自己的父母享有继承权,但同居的一方对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因此不能要求继承其遗产。

          01“判断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可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涉及继承则按婚姻关系中的继承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办理结婚登记,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仍是同居关系,则对同居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02”继承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同居关系中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仍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同居中的一方死亡的,其子女享有继承权,而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属于配偶,因此无法对另一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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