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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达到分割条件的企业年金如何分割?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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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达到分割条件的企业年金如何分割?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可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否则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第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0.1那么企业年金在离婚是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各地实践有不同的司法观点:

           观点一:企业年金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支取,离婚诉讼中享有企业年金一方未达退休年龄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基于企业年金的特殊性,因尚未发放,类似于养老保险费的处理规则,应按照其个人缴存部分进行分割;

           观点三:适酌情判令依照企业年金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半适当进行补偿。

           0.2笔者观点:

           企业年金具有养老保险金性质,因尚未达到退休或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一方请求分割企业年金,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但鉴于其特殊性,可以参照养老保险的处规则,一般由归属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具体分割的价值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主张分割其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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