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凶宅,是否可以撤销该合同?
误买凶宅,是否可以撤销该合同?
“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舍。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听到“凶宅”都会退避三舍,若不小心中买到“凶宅”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呢?
0.1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8日,袁某与柴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顺八条×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成交总价为308万元。袁某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4月10日,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事件,应系凶宅,存在重大瑕疵,袁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上述合同应予撤销。故袁某提起本案诉讼。
0.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自涉案房屋内坠亡一事,符合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的意外死亡观念,涉案房屋亦因此成为一般俗称“凶宅”的房屋。无论社会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是否合理,但该事实确系影响房屋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的重要事项。因袁某并未举证证明柴某对这一事实在缔约时即已知悉,柴某亦否认出售房屋时已知情,且袁某亦自认对于该事实在缔约时并不知情,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故袁某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确系存在重大误解,现其要求撤销该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一、撤销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柴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袁某已付购房款308万元。
柴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认为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3笔者认为
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作为一项重大的民事活动,该房屋出卖人应当将影响房屋价值或缔约决策的重要信息告知买受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民间习俗,购买的该房屋居住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对后续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该情况构成欺诈,购房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0.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