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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律师费等该由谁承担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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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后,能继续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吗?

                 01“民间借贷中关于约定逾期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当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在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上时,再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能否得到支持呢,律师费、诉讼费有没有包含在“其他费用”之中呢?

                 02”实践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计算的范围之内,律师费和诉讼费属于用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在支持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03“参考观点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回答》一书中的观点,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此类费用性质上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在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内。律师费、诉讼费系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归入“其他费用”的范畴。诉讼费,败诉方承担原则,如果是借款人的原因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承担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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