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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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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呢?约定了效力如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的问题。

 

 

 

     0.1~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协议的双方依法对 “发生争议时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进行约定。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即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前提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中,如果在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则遵照双方的意愿由所选择的法院受理,即双方的约定优先。

     0.2~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不能约定。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0.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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