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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湘一女子持刀捅刺司机,该女子可能涉嫌哪些罪责?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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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一出租车女乘客在车辆经过京珠高速临湘段时将司机捅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控制现场,目前伤者情况稳定,暂无生命危险。

       经初步调查,刘某(女,30岁,湘潭人)当日从长沙乘坐受害人张某(男,55岁,浏阳人)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湘A3**T)前往武汉,在途径京珠高速临湘段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司机张某捅伤。目前,刘某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如果该车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那么刘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不认定是公共交通工具,在高速上实施此行为也是应知或明知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分析】

       【1】并非临时起意

       该女上车时动手前,就反复擦拭刀具,并左顾右盼,主观上是存在犯罪故意。

       【2】客观行为上看:从受伤部位来讲,刀直接刺向司机的脖子要害处,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意图就是谋害司机的性命。

       【3】从事故发生地址上看:事发地在高速上,特殊封闭场所,且极易造成连环车祸案,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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