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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法律管辖的问题

来源:四川融创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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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法律管辖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纠纷,借贷合同的履行形式在于出借人将出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出借人偿还借款金额及利息。双方承担义务的形式均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则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那么要分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

    第一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借款人可以在其所在地对出借人提起诉讼。
    第二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然后借款人到期不进行偿还,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则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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