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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9 浏览量:0


案例导引

谢某某是包工头,长期带领农民工承包施工单位的项目。2019年2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工地安排农民工小胡干活的过程中,双方一言不合发生了肢体冲突,工友们将他们拉开后,谢某某气不过又冲上去将小胡打伤。

住院治疗,小胡父母要求建设单位认定小胡为工伤,遭到拒绝。小胡父母到人社局,要求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理由是:小胡是在上班时与他人打架受伤,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小胡不服,向律师咨询法律规定,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6年6月作出《关于对

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之分,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分。条例隐含的工伤因果关系,具体如何认定,还需要有权机关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解决问题,小胡自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他可以申请人社局重新做出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证实,谢某某与小胡第一次对打,工友将二人拉开后,谢某某又一次殴打小胡,这第二次殴打将小胡打伤,系谢某某报复小胡的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小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无奈的小胡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法。律师建议小胡起诉谢某某个人,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解决。小胡要求律师帮助他与谢某某协商调解此案。经过律师参与调解,谢某某与小胡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对小胡的损失依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了赔偿。

律师提醒各位,冲动是魔鬼,打架成本高。上班时间打架未必是工伤,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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