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刘陆琴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给付子女经济帮助,父母是否有权要回

非原创(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0

案情经过
父母给付子女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关系?前一段时间,在江苏南京,就有一对父母因索要经济帮助问题而闹到了法院。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先生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000元。段先生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生一女。2018年9月末,汤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去世前,汤女士向其父母汤某、杨某借款,即2018年2月,汤女士拿着母亲杨某工资卡到银行取款50000元。半年后,汤女士又拿着父亲汤某工资卡取款61000元。女儿去世后,二原告在疫情期间通过网上立案,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11000元。诉讼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及汤女士病例等证据,用于证实二原告将钱借给汤女士的事实。被告段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对于妻子取款,自己并不知情,且双方并无借据,故不存在借贷关系。另外,即便上述事实存在,也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二原告与其女儿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都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写借款。在生活中,这种情形时有发生,并且二原告提供了其与借款人借贷关系的证据,能够证明二原告与汤女士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故二位原告与汤女士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鉴于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汤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被告段先生应当偿还二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11000元。

案情总结
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或赠与。也正因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父母的经济帮助,属于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给子女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否则,极易在社会上滋生更多的“啃老族”,这与当前主流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因此,成年子女再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双方应是民间借贷,而非赠与,因此本案段先生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刘陆琴律师

刘陆琴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187-2405-424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