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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岗位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吗

作者: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量:0

调动工作岗位是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员工由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就代表着员工之前的签订的合同有改变,但对于是否需要重新的签订就要合同的内容是否与现在的工作没有任何的改变,因此,在处理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保障到劳动者的利益,从而才不会引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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