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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05 浏览量:0

一、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4.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5.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找法网提醒您,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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