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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如何维护当事人权利

非原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量:0

交通案件如何维护当事人权利

案件情况

2020年8月,38岁的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东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水东路处右转时,与沿金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57岁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争议焦点

 

1. 事故证明书如何认定事故责任?2.当事人一直昏迷不醒,需要花费大额医疗费维持生命,如何快速有效的帮助当事人先拿到医疗费?3.在保险明显不够赔付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能得到应得的赔偿款?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20年9月接到这个案件,十月份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我们团队高度重视,在了解到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某已经欠医院五十多万的情况下,认为该案件首要解决的是医药费问题,我们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和道路援助基金先行垫付,但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仅垫付了20万元,这对王某来说远远不够。

 

我们团队经过讨论,决定先行诉讼医疗费,但是由于医院欠费,无法办理出院手续和相关医院材料,立案材料不齐全,但索要医药费迫在眉睫。我们决定先拿着打印出来的最新日期的日费用清单和刚入院时的诊断证明,到法院立案庭沟通下王某的特殊情况先行立案,法理不外乎人情,在和立案庭长时间沟通王某的特殊情况后,法院就现有材料接收了立案,并直接立了民初号。

 

案件立上之后,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证明书,我们需要去交警队调取本事故的卷宗材料,查找出对王某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事故责任问题,向承办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卷宗材料后发现,王某驾驶的车辆是绿牌车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遂在开庭时争取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当考虑到车辆属性问题,果不其然,一审法院按照王某车辆为非机动车划分了事故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进行上诉,后发回一审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刘某申请对王某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王某家属遂将车辆当成废品出卖了,刘某提供了车辆照片进行鉴定,在对该车辆照片质证时,我们极力争取车辆牌照为绿色车牌且有脚踏板,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符合非机动车的相关定义。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所收到材料后也出具了专业鉴定结论认为王某车辆为非机动车。法院再审时也是采纳了该意见,医药费案件圆满结案,刘某保险限额所剩无几。

 

事故发生一年后,王某符合伤残鉴定时机,经过法院委托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级,非常严重,这也意味着刘某购买的保险并不够赔付,刘某自身需要承担大部分赔偿款。经过调查沟通,我们也了解到,由于疫情,刘某近几年已经没什么积蓄了,妻子也离婚了,名下无任何财产。拿到手的钱才是自己的。考虑到执行难的问题,刘某也愿意和王某协商解决,经过多次协商,在法院组织下,最终刘某再向王某支付36万(2022.3.31号之前先支付18万,余下18万分两年付清)了结此事。最终王某获得62+36=98万赔偿。

 

律师提醒

 

1、在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书时不要慌张,在无法改变该证明书时及时调取卷宗查找减轻我方责任依据。2、没钱办理医疗费结算手续时,要根据现有的医疗费清单尽快先诉医疗费。3、遇到案件后期被告个人履行不能的风险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后期案件履行保驾护航,在发现对方无财产保全时尽量沟通调解,保障当事人能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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