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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自己?停车未拉紧手刹将自己撞伤残,获赔46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0

 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前,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撞到了彭某,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获赔46余万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第三者”和“本车人员”的认定。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第三者”的话是会依法赔偿的,如果认定为“本车人员”,根据保险合同,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日常用车的规范与安全,上车系好安全带,下车拉紧驻车制动,溜车千万别用身体挡,切莫因一时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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