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阜阳律师 >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生活中那些属于赠与合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量:0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征:①赠与是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未承诺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② 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说明:我们共同的疑问:赠与是白给,为什么须经受赠人承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呢?蒙田(Mon taqgne)给出了有力的回答:"赠与的本质包含野心与特权,而受赠的本质则包含顺从。”“我看到

有些人随随便便使唤别人,作出许诺,如果他们像一位智者那样知道欠情的分量,就不会这样做了。”蒙田的意思是说:别以为接受赠与是多好的事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 条至第660条)

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①赠与财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精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于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前)

②不属于下列两类增与合同:(a)经过公证的增与合;(b)“依法”不得被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增与人行使任意微销权的法律效果

①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②赠与合同自始消灭(赠与财产的权利全部未移转给受赠人)或者仅向将来消灭(赠与财产的权利部分未移转给受赠人),增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推销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出经移转给受赠人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③给受赠人造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且增与人有过错的,婚与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增与合词的履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撒销权的,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履行,适用以下规则

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承担“实际履行”的纬约责任)

②因赠与人放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仅有“一般过失”的,赠与人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民法典》第663条至第665条)

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无论赠与合同的类型(无论是否公证;无论是否属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增与合同),亦无论膳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移转给受赠人,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学有法定撤销权

①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增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① 赠与人的法定撒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广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增与人的继承人或者定代理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①法定撤销权亦属形成权,自撒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失效力

②撤销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民法典》第 665条)

四、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62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但有如下两个例外

①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普通的无瑕疵,而非保证具有特定品质。所谓造成受赠人损失,解释上认为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物完全无瑕疵时应得利益的损失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法条:《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法条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理解: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理解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其本质上为情事变更对赠与合同的法定变通适用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191-5988-511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