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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作者: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量:0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主要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94年之后都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具体要看是否符合条件


1.事实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条]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

 



2.同居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律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须注意:为打击重婚,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可因事实婚姻成立重婚罪)。同居关系分为两种:第-一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二种,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①无论同居的一方是否有配偶,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

②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属于非婚生子女、亲生子女)

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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