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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高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也有权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非律师辩护人无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3)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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