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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为辩护做准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1)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会见通信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会见的安排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3) 会见的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4)“国”“恐”案件会见的许可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特别提示辩护律师在危害国家案件犯罪案件、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3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二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5) 会见的目的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6) 会见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7)翻译人员随同参加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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