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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阅卷权
1)辩护律师阅卷无需办案机关批准,但是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需要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许可;
2)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院阅卷;案件到人民法院之后,到人民法院阅卷;
温馨提示:①侦查阶段,律师虽然不享有阅卷权,但是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准备辩护
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授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3)阅卷的范围:
A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B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法院应当准许。
C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D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述规定的,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5)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备注:1)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
2)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