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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收集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高检规则》第66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立法背景: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非 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严格地予以排除,是因为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造咸冤假错案。之所以对物证、书证未规定绝对予以排除,是因为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山较复杂,物证、书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而且,许多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一旦被排除就不可能再次取得。

 

201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人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完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 步细化和充实,《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第3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定》第5条和《高法解释》第12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调查、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

1.对暴力、变相肉刑、威胁所得的供述,必须达到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才应排除。但暴力、威胁手段所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排除,没有程度要求。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所得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排除,没有程度要求。

 

3.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是:换人或者换阶段+告知+自愿。4.刑讯逼供所得的辩解不排除。

 

5.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证据。在我国,毒树之果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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