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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8大类以及它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一、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8大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 (1) 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 关联性; (3)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2、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1)关联性是证据的种客观属性, 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证据的上述三个特征中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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