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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逮捕后侦查终结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侦查终结的条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2. 撤销案件。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总结: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应报请检察院批准,但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无需检察院批准,但是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和《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此规定而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 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起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依据《高检规则》第243、24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J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制作微销案件决定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撒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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