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阜阳律师 >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刑事案件不予逮捕的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0

不予逮捕的情形

 

根据《高检规则》第139条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 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 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⑦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191-5988-511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