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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中一般逮捕的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0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 逮捕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逮捕的适用情形分为一般逮捕 、径行逮捕和转化逮捕,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一般逮捕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高检规则》第128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高检规则》第138条的规定,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

或多个: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速捕,应当将犯罪嫌延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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