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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0

刑事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机关

 

1.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

 

2.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

 

 

(二)拘留的执行机关

 

1.拘留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执行权。

 

(三)拘留的具体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先行拘留八种情形之一的, 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2.公安机关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

 

特别提示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 后7日能否继续拘留实际掌握在人民检察院手中。(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特别提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的, 仅限于流审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所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最长不得超过14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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