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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除了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于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作出拘留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四款和第7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以避免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生逃跑等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