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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0

         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为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一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2、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善意的,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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